佛山市三水粤港航运有限公司编制




船舶通过设计净空高度18米及以上的内河桥梁水域,应保留2米以上富裕净空高度;船舶通过其他内河桥梁水域,应保留1米以上富裕净空高度。

在汛期或感潮河段,应特别关注由于水位上涨造成通航净空变小的情况。

必要时,船长上驾驶台指挥操作,提前派船员在船头瞭望、备妥双锚。



船舶进入桥梁水域前,应当检查并保持主机、发电机(组)、舵、锚、航行信号、导航设备、拖带设备及应急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。

自卸砂船的输送臂应收缩至最短并降至最低,船艏龙门架应放至最低。






第十一条 船舶在桥梁水域航行时,禁止下列行为:
(一)追越;
(二)并排航行;
(三)掉头、横驶;
(四)穿越禁航桥孔;
(五)航行试验(主机负荷试验除外);
(六)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。
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,船舶不得通过桥梁水域:
(一)能见度低于规定要求时;
(二)风力达到限制通航的风力等级时;
(三)流速达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时;
(四)桥梁水域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。
有上述情形之一的,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通航预警信息。
第十五条 在内河桥梁水域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,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。
第十二条 除紧急情况外,任何船舶不得在桥梁水域内锚泊。 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梁水域锚泊时,应当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,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,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,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梁水域。
第十六条 在内河桥梁水域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,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。
第十七条 在海域桥梁水域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,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罚。
佛山市三水粤港航运有限公司:成立于2003年;深耕珠江水系航运20多年,经验丰富。
核心业务:
运力介绍:自有船舶27条,常合作平板船、散货船超300条,运力覆盖500–5000吨级内河平板船、散货船,可灵活满足客户多样化运输需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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